臺中簡易庭107年度中補字第726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中補字第726號
原   告 全聖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菘凰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翊瑞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本院107年度司促字第3912號),惟被告已於
  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
  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52,146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繳裁判費23,374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
  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874元,原告應於本裁定
  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黃家慧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雅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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