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50號
原 告 世久廣告資材行
法定代理人 蔡丞邕
被 告 僑屋美術裝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基賢
原告因給付貨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字
第993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2,223元,
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新台幣5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5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
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