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7年度雄補字第34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雄補字第341號
原   告  林奇逸
被   告  黃溪泉
原告因清償消費款事件,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7年度司促
字第1507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01,765
元,應徵之第一審裁判費為新台幣1,1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
裁判費新台幣500元,尚應補繳新台幣61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峻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13  日
               書 記 官 王居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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