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113年度豐小字第643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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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3年度豐小字第643號

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王彥力

周煥庭

宋誠耘

被告 何永隆何宇豐

籍設臺中市○○區○○街000號0樓之0(現應為送達處所不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3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4萬8731元,及自民國113年4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及自判決確定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豐原簡易庭法官曹宗鼎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以上正本與原本相符。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10  日

書記官許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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