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簡字第1079號
上訴人
即原告金科代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喻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楊閔鈞 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8月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請求命被上訴人再給付上訴人新臺幣(下同)348,740元本息暨懲罰性違約金,經核上訴人之上訴標的金額為348,74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6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