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小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小字第1865號

聲請人即金益光有限公司

被告

法定代理人 陳家欣

相對人即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被告之法定代理人戶籍地為彰化縣○○市○○路000號,且聲請人非債務人,聲請人已遭濫訴之無妄之災,還需耗費大量時間舟車勞頓前往高雄開庭,對聲請人顯失公平,爰聲請移送有管轄權之彰化地院等語。

二、按對於私法人或其他得為訴訟當事人之團體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條第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相對人主張,聲請人已接獲本院之移轉薪資命令,卻未將債務人之應扣押薪資移轉予相對人,因而依強制執行法第120條第2項提起本件訴訟,是本件應屬對私法人之訴訟,而聲請人之營業所所在地設於高雄市○○區○○○路00號,為本院管轄區域,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將本案移送至彰化地院管轄,難認有理,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   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9  月  9  日

            書 記 官林家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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