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23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雄補字第2237號原告 林靜佳 上列原告與被告 蔡伊柔 間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68,78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高雄簡易庭法官賴文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書記官許弘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