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3年度雄補字第2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雄補字第2261號

原告 江俊翰

被告 吳家洛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家洛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145,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又原告起狀僅載被告姓名為「吳家洛」,並未載明被告之年籍及真正住所或居所,致本院無法特定被告之人別及寄發開庭通知。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重新提出確切訴之聲明之起訴狀(含繕本),及補正被告之住居所地址等年籍資料,並檢附被告最新戶籍謄本到院。逾期未補正,本院將裁定駁回起訴。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張茹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9月9日

書記官黃振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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