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6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進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狀上之請求標的與附表及支票上之票面金額不符)。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56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促字第564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信誠資產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錢宗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賴進榮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票面金額(聲請狀上之請求標的與附表及支票上之票面金額不符)。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