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2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21號聲請人 黃昭芬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205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朱漢寶
法官徐淑芬法官吳佳霖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沈彤檍┌───────────────────────────────────┐│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21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南山人壽保險│合作金庫商業│102年8月21日│40,000元│PQ0000000│││股份有限公司│銀行五洲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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