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6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67號聲請人豪將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國 良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5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第87條第1項之規定,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葉雅婷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鍾雯芳┌──────────────────────────────────────────────┐│附表:102年度除字第36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新台幣)│支票號碼│├──┼─────────┼─────────┼───────┼─────────┼─────┤│001│豪將有限公司陳國│日盛國際商業銀行營│102年10月20日│12,550元│CC0000000│││良│業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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