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55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55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即債務人 劉明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貳仟玖佰玖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叁萬玖仟零貳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新臺幣壹仟元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肆佰零捌元,及其中新臺幣叁萬柒仟肆佰零陸元,自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以每月加計百分之○.五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