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35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359號聲請人崇友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唐松章 代理人 賴勇宗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514第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2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匡偉
法官游悅晨法官曾育祺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書記官徐悅瑜┌──────────────────────────────────┐│附表:103年度除字第359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大安運動中│國泰世華商業│102年1月27日│7,600元│AZ0000000│││心李克中│銀行敦化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