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2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3月1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277號聲請人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胡明霞 代理人 徐家傑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2年度司催字第1913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1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3月14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游悅晨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3月17日
書記官謝達人┌───────────────────────────────────────┐│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台幣)││├──┼─────────┼──────┼───────┼─────┼─────┤│001│財盟小客車租賃股份│華南商業銀行│101年12月15日│70,000元│CD0000000│││有限公司│南京東路分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