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31616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31616號聲請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代理人 劉千詳 相對人即債務人 黃錦雀
晉連生 住新北市○○區○○路
一、債務人黃錦雀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玖萬零叁佰玖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黃錦雀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晉連生清償之。
二、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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