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7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確認抵押權不存在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796號原告甲○○○
丁○○丙○○戊○○被告己○○上列當事人間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請求確認被告對原告之新臺幣1000萬元本金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債權逾新臺幣300萬元部分不存在,並請求撤銷逾越部分之抵押權登記,足見其係主張前開抵押權所擔保之新臺幣700萬元債權不存在(即1000萬元-300萬元),其起訴之客觀利益應為新臺幣700萬元,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700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70,300元。惟原告起訴時僅繳納新臺幣30,700元,尚不足新臺幣39,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許純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陳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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