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27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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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27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2748號原告中華開發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陳鑫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9年6月18日裁定命其於送達原告時起3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99年6月2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復有本院民事科答詢表足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孫正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99年7月2日
書記官林秀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