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623號原告聯錩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石柱 訴訟代理人 張名賢 律師複代理人 湯寶凝 律師被告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法定代理人 呂理政 訴訟代理人 蔡文斌 律師
王建強 律師 王盛鐸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4月20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第26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被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下列資料(並附具繕本):
⑴被告與亦慶營造有限公司間就「國立台灣歷史博物館展示教育暨園區景觀新建工程」所訂立之完整契約。
⑵已給付系爭鋼材價款予亦慶營造有限公司之相關證據。
⑶上開工程之「第40期工程估驗單」。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杭起鶴
法官洪碧雀法官張玉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
書記官張晶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