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8年度上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上字第10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0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上字第1099號上訴人啟慶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炎鐘 訴訟代理人 郭瑋萍 律師
朱子慶 律師複代理人 李慧珠 律師視同上訴人 陳錦宏 被上訴人 陳麗美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0年3月2日上午9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7日
民事第十五庭
審判長法官林恩山
法官黃國忠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1月10日
書記官方素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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