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金字第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金字第36號原告德信綜合證券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貴增 訴訟代理人 楊國宏 律師複代理人 丁昱仁 律師被告 郭保富 被告益展投資股份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吳明輝 被告益廣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范中秋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於台灣高等法院99年度字金上更一第5號違反證券交易法案件之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由
一、查本件被告郭保富、吳明輝涉有違反證券交易法之犯罪嫌疑,經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偵查起訴後,由台北地方法院刑事庭判決有罪並經上訴台灣高等法院審理後,惟最高法院於99年3月31日以99年度台上字第1916號判決:「關於郭保富、吳明輝部分撤銷,發回台灣高等法院」。並於判決理由第㈣點具體指陳原判決所引用認定郭保富犯罪事實之證據,未經合法調查,以及第㈤點指稱未認定被告郭保富主觀上如何賣出久津公司股票不履行交割之故意,有判決理由不備之違法情事。前揭均涉及本件民事訴訟認定是否成立侵權行為之重要依據,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12月2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張瑜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9年12月27日
書記官潘惠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