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度交附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0年交附字第16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交附字第一六二號
原告甲○○
乙○○被告丙○○右列被告丙○○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九十年度交易字第一二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交通法庭
審判長法官李政庭
法官陳志成法官田幸艷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廖明娟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三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