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4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6日
裁判案由:傷害致死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461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榮華選任辯護人許麗美律師上列被告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榮華自民國壹佰零陸年拾月肆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
一、本件被告李榮華因傷害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於訊問被告李榮華後,認為其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之傷害致死罪嫌重大,且所犯為最輕本刑5年以上之重罪,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有逃亡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及保全執行,而有羈押必要,嗣於民國106年7月4日執行羈押在案。
二、茲被告之羈押期間即將屆滿,經本院依法訊問被告並審酌全案卷證後,認被告涉犯刑法第277條第2項傷害致死罪之嫌疑確屬重大,而所犯為最輕本刑為5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且被告對於所涉犯之傷害致死罪是否有正當防衛及減刑事由之適用部分多所辯解,綜觀上情,可以預期被告如受重刑之宣判,其為規避刑罰之執行而妨害審判程序進行之可能性增加,且有相當理由足認被告為規避重罪刑罰而均有逃亡之虞;是以若命被告以具保、責付或限制住居等侵害較小之手段,均不足以確保後續之審判及執行程序順利進行,且核被告並無刑事訴訟法第114條各款所定事由存在,從而本院認被告受羈押之原因仍屬存在,且經權衡國家刑事司法權之有效行使、社會秩序及公共利益、被告之人身自由之私益及防禦權受限制之程度等,認被告有延長羈押之必要,爰裁定被告自106年10月4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108條第1項、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賴淑敏
法官江宜穎法官楊數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
書記官林宜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