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99號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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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999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停止執行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999號聲請人 曾振華
曾淑卿 曾光雄 上列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公法上之爭議,除法律別有規定外,得依本法提起行政訴訟。」「行政法院認其無受理訴訟權限者,應依職權以裁定將訴訟移送至有受理訴訟權限之管轄法院。數法院有管轄權而原告有指定者,移送至指定之法院。」行政訴訟法第2條、第12條之2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將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燉99司執孔字第9116號強制執行事件裁定停止執行。經查上開事件係屬民事強制執行程序,聲請人欲聲請停止執行,應向辦理強制執行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聲請,如不服該法院之裁判,再向臺灣高等法院提起抗告,本院並無受理權限。爰依首開法律之規定,將本件移送於有管轄權之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明鴻
法官侯東昇法官江幸垠法官陳國成法官林金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書記官楊子鋒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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