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01年度裁字第988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01年裁字第988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10日

裁判案由:營利事業所得稅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
101年度裁字第988號上訴人建程環境有限公司代表人 簡建銘 被上訴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代表人 吳自心 上列當事人間營利事業所得稅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2月29日臺北高等行政法院100年度簡字第822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上訴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上訴,應於高等行政法院判決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行政訴訟法第241條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高等行政法院判決,係於民國101年3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之不變期間自判決送達之翌日起,扣除在途期間0日,算至101年3月29日(星期四)即已屆滿,上訴人遲至101年3月30日始提出上訴狀,有收文戳可按,顯已逾上開不變期間。依首開規定,其上訴即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依行政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前段、第104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黃合文
法官鄭忠仁法官劉介中法官陳鴻斌法官帥嘉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01年5月11日
書記官葛雅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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