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7年抗字第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4月1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抗字第24號抗告人乙○相對人祥鑽鋼鐵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間本票裁定事件,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本院97年度司票字第190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關於准予抗告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部分,暨聲請程序費用部分(已確定除外)均廢棄。
上開廢棄部分相對人於原審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伍佰元,及抗告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執有 蘇文宗 及抗告人乙○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詎到期後經提示未獲清償,爰聲請裁定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並提出本票2紙為證。
二、抗告意旨略以:按票據為文義證券,並須具有要式性、而票據法第5條第1項規定,在票據上簽名者,應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又同法第6條規定票據上之簽名得以蓋章代之。惟倘若僅於票據上按捺指印,從票據形式上無法辨識為何人所為,即不該當票據法簽名之效力,而相對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本票2紙,並無抗告人之簽名或蓋章,縱聲請人於聲請狀載明有見證人 葉志忠 及 周兆祥 在場,仍無法因此而合乎票據要式性之要求。故原審就抗告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之部分,顯有違誤,爰提起抗告等語。
三、按本票執票人,依票據法第123條規定,聲請法院裁定許可對發票人強制執行,係屬非訟事件,此項聲請之裁定,及抗告法院之裁定,僅依非訟事件程序,以審查強制執行許可與否,並無確定實體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效力,如發票人就票據債務之存否有爭執時,應由發票人提起確認之訴,以資解決(最高法院57年台抗字第76號判例可資參照)。經查,觀諸相對人所提出如附表所示本票2紙,發票人欄位蓋有指印一枚及「蘇文宗」之簽名,而發票人地址欄位則記載「太保市○○路28-1Z000000000」,有本票影本2紙在卷可稽。惟抗告人之戶籍雖設於太保市○○路28之1號,然其身分證統一編號卻係「Z000000000號」,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按,此與本票上記載之發票人身分證字號已有不同。至於附表所示本票發票人欄位雖蓋有指印一枚,然本票之發票行為係要式行為,發票人應於本票上簽名、蓋章,發票行為始告完成而發生效力,此觀票據法第120條第1項、第6條之規定自明,而指印雖可透過鑑定知悉本人為何人,但單純之指印並未表徵本人之姓名,與簽名或蓋章不同。是以,依附表所示本票之記載,形式上尚難逕認抗告人係發票人。是原審裁定關於准予抗告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之部分,即有未洽。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為有理由,應由本院就該部分予以廢棄,並駁回相對人此部分之聲請。
四、末按「依法應由關係人負擔費用者,法院裁定命關係人負擔時,應一併確定其數額」、「前項費用之負擔有相對人者,準用民事訴訟法有關訴訟費用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24條第1項及同法第21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裁定關於准予抗告人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得為強制執行之部分既經廢棄,原聲請程序費用二分之一及抗告程序費用,即應由相對人負擔。依上開法條規定,本院併予確定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下同)1,000元中之500元及抗告程序費用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有理由,依非訟事件法第46條、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492條、第78條、第95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黃茂宏
法官黃明展法官林中如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4月14日
書記官林柑杏┌──────────────────────────────────────┐│本票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百分之6計算│├──┬──────┬─────┬──────┬──────┬────┬───┤│編│發票日│票面金額│到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備考││號││(新台幣)│││││├──┼──────┼─────┼──────┼──────┼────┼───┤│001│95年8月23日│303,000元│95年11月30日│95年11月30日│TH295574││├──┼──────┼─────┼──────┼──────┼────┼───┤│002│95年8月23日│303,000元│95年12月30日│95年12月30日│TH2955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