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1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2號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楊欣穎

訴訟代理人 黃彥融

被告 陳俊聖 (原名 陳俊穎

江雅晴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李宛臻

法官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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