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楊欣穎
訴訟代理人 黃彥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李宛臻
法官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振法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原簡上附民字第2號
原告 楊欣穎
訴訟代理人 黃彥融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1年度原簡上字第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賠償損害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黃柏霖
法官李宛臻
法官林育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1日
書記官黃振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