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審易字第525號
公訴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陳俊孝
上列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1年度偵字第4896號、111年度選偵字第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陳俊孝基於毀損之犯意,於民國110年3月7日15時38分許,持黑色奇異筆以塗鴉與鐵條刺穿方式,毀損第4屆高雄市議員民主進步黨初選候選人即告訴人 李雅慧 所有、掛置於高雄市楠梓區外環西路與加昌路口之競選宣傳布條,致令上開布條不堪使用,足以生損害於告訴人。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及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件被告因毀棄損壞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認被告係涉犯刑法第354條之毀損器物罪,依同法第357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因告訴人具狀聲請撤回告訴,有刑事撤回告訴狀在卷可稽,揆諸前揭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姚怡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
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
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
逕送上級法院」。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陳佳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