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
原告甲○0000000
被告丙○○
乙○○
丁○○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65號;111年度侵簡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佩瑜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