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1年度侵附民字第42號

原告甲○0000000

訴訟代理人 洪文意 律師( 法扶 律師)

被告丙○○

乙○○

丁○○

上列被告因妨害性自主案件(本院111年度侵訴字第65號;111年度侵簡字第5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何燕蓉

法官吳宗航

法官林翊臻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佩瑜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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