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1年度亡字第115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15號

聲請人 王清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文昌 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

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詩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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