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115號
聲請人 王清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廖文昌 間請求撤銷死亡宣告事件,未據聲請
人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
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聲請費用
新臺幣1,000元,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
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吳孟竹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
書記官林詩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