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4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42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朱孟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姜義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 陳明 相對人之住所,並提出其最新戶謄資料(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