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附民字第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因妨害名譽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00年度附民字第1號原告 陳美惠 被告 張美綾 上列被告張美綾因本院100年度易字第28號妨害名譽案件,經原告陳美惠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陳雯珊法官古瑞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莊宜諳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