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9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91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917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孫秋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徐玉泉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系爭借據之貸與人為 孫泉 ,聲請人非系爭借據之當事人,請釋明正確之聲請人。
二、釋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0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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