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聲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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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25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停止羈押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二五0三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查本件聲請人因竊盜案件(本院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二一0二號),前經本院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且連續五次結夥竊盜,有事實足認為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而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五款情形並有羈押必要而執行羈押。茲查此項情形依然存在,不能因具保而使之消滅,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難准許,應予駁回,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九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法官李育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泰元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十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