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249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249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訴訟代理人  盧奕翔
       吳岱融
被   告  劉瀚元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民國105年3月3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陸仟貳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
五年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其中新臺幣貳佰捌拾捌元由被告負擔,
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訴訟標的及理由要領
一、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
第15條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地在臺北
市士林區,本院自有管轄權,合先敘明。又被告經合法通知
,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依到場原告之聲請,命即為訴訟之
辯論,並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104年6月3日23時40分許,駕駛車
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A車),行經臺北市○
○○○道路往北下橋處,因變換車道不慎,過失碰撞原告所
承保訴外人 籴民寬 所有並由訴外人 籴志軒 駕駛車牌號碼0000
-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B車),致其車身受損,原告已依
保險契約理賠修復費用新臺幣(下同)5萬6,600元(其中
零件為4萬4,800元、工資為6,550元、烤漆為5,250元)
,乃依據保險法第53條規定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
件訴訟等語,並聲明求為判決被告給付上開金額及自起訴狀
繕本送達翌日即105年2月5日(見本院卷第28頁)起算之
法定遲延利息。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據提出與所述相符之行車執照、
當事人登記聯單、現場圖、估價單、統一發票、理賠計算書
、賠償給付同意書等件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向警局調取系
爭交通事故調查報告表查核明確,而被告經合法通知既未到
場,復無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堪信為真。基此,原告
本於保險法第53條及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賠償B
車修復費用,應屬有據。
四、按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
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不法毀損他
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民
法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191條之2前段、第196條分別
定有明文;再按物被毀損時,被害人除得依民法第196條請
求賠償外,並不排除民法第213條至第215條之適用。依民
法第196條請求賠償物被毀損所減少之價額,得以修復費用
為估定之標準,但以必要者為限(例如︰修理材料以新品換
舊品,應予折舊)(最高法院77年度第9次民事庭會議決議
參照)。本件原告於給付修復費用後,請求被告賠償,自為
法所許。據原告所提之估價單,其修復費用為5萬6,600元
(其中零件為4萬4,800元、工資為6,550元、烤漆為5,25
0元),然而以新零件更換舊零件之零件折舊部分非屬必要
費用,應予扣除。查B車係於92年9月15日出廠使用(行車
執照僅記載出廠年月,未載明出廠日,依法推定為該月15日
),有行車執照影本附卷可稽,依行政院所頒固定資產耐用
年數表及固定資產折舊率表之規定,自用小客車耐用年數為
5年,依定率遞減法每年折舊千分之三六九,另依營利事業
所得稅查核準則第95條第6項規定「固定資產提列折舊採用
定率遞減法者,以1年為計算單位,其使用期間未滿1年者
,按實際使用之月數相當於全年之比例計算之,不滿1月者
,以1月計」,至發生係爭車禍之日即104年6月3日為止
,B車實際使用年數為11年9月,已超過耐用年限,故原告
就更換零件部分,所得請求被告賠償之範圍,扣除折舊後,
應以4,482元(詳如附表計算式)為限,加上其餘非屬零件
之工資6,550元、烤漆5,250元,合計1萬6,282元。
五、從而,原告請求被告賠償之金額,應以其中1萬6,282元及
自105年2月5日起算之法定遲延利息部分,為有理由,應
予准許;其逾此範圍之請求,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
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部分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
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
新臺幣1,000元(第一審裁判費),其中288元應由被告負
擔,其餘應由原告負擔。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冠宜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
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蘇彥宇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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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舊時間金額
第1年折舊值44,800×0.369=16,531
第1年折舊後價值44,800-16,531=28,269
第2年折舊值28,269×0.369=10,431
第2年折舊後價值28,269-10,431=17,838
第3年折舊值17,838×0.369=6,582
第3年折舊後價值17,838-6,582=11,256
第4年折舊值11,256×0.369=4,153
第4年折舊後價值11,256-4,153=7,103
第5年折舊值7,103×0.369=2,621
第5年折舊後價值7,103-2,621=4,4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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