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901號
原 告 台灣歐力士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沖本一德
訴訴代理人 周裕盛
上列原告與被告 圖籐 創意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租金等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被告圖籐創意設計有限公司
合法法定代理人之姓名、地址,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
原因事實以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
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
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4條
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圖籐創意設計有限公司原法定代理人 游士鋒 業已死亡
,原告於起訴狀逕以游士鋒為被告圖籐創意設計有限公司之
法定代理人,於法尚有未合,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主文所示
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蔡寶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陳福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