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1401號
原 告 何榕庭
被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友才
訴訟代理人 張嘉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部分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起訴,應以訴狀表明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事
項之聲明,提出於法院為之;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
備其他要件,經審判長定期間先命補正而未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2款、第3款、第
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上揭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
均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規定參照。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部分債權不存在事件,於起訴狀記載之
訴之聲明有欠具體明確,經本院於民國105年3月16日言詞辯
論期日當庭命原告於5日內具狀補正上開事項到院,惟原告
至今仍未補正上開事項,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路
○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