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小字第904號
原 告 香港商紅奌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淑菁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軒閤餐飲有限公司間請求履行合約事件,原告
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伍佰元。然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核定為玖仟壹佰壹拾柒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扣除前
繳裁判費伍佰元外,尚應補繳伍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日內補繳,如逾期不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陳裕涵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易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