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5年度北簡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北簡字第2831號
原   告  甘明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具狀補正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
即訴之聲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者,依其
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
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24
4條第3款亦有規定。而聲明可稱為請求判決之結論,即當
事人請求法院應為如何判決之聲明,如當事人獲勝訴判決,
該聲明即成為判決主文,如為給付之請求,則成為將來據以
強制執行之依據及範圍,是以訴之聲明,須明確特定,適於
強制執行。
二、經查,本件原告以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提起債務人異議
之訴,惟起訴狀未具體表明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亦未附具
足資認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之依據或說明,致本院無從核
定訴訟標的價額或金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正
本件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如逾期仍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陳裕涵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3月28日
書記官李易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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