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73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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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73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3月01日

裁判案由:返還房屋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7301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元,惟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在以坐落台北縣新莊市○○段○○○○號土地、台北縣新莊市○○段10318建號建物(門牌號碼為台北縣新莊市○○路○○○號2樓,面積為64.06平方公尺,約合19.4坪)於民國94年12月2日起訴時之市場交易價值計算後,以每坪市價新台幣壹拾肆萬元核計後,核定為新台幣貳佰壹拾柒萬陸仟元(19.4×140,000=2,176,000),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貳萬柒仟玖佰貳拾捌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捌仟玖佰貳拾元,尚欠新台幣壹萬玖仟零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錦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林桂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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