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司票字第6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司票字第66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票字第6658號聲請人 邱重誌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陳偉德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附表7本票號碼為何?如有錯誤,併請更正。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徐含慧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