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2年消債更字第2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消債更字第218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鄭仙琴 代理人 林心榆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分,依實支數計算徵收;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即債務人前於民國97年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規定,與債權銀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並協商成立,協商條件為每月還款9,563元,其後聲請人因疾病關係,長期在醫院治療,經濟困頓,無法清償欠款,因而毀諾,實不可歸責於聲請人,因聲請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約784,764元,未逾1,200萬元,復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爰依法聲請更生等語。
三、查聲請人聲請更生,其除自承每月可領收8,000元至10,000元所得外(見本院卷二第47頁),名下尚有快樂生活諮詢有限公司出資額20萬元、真善美生活諮詢顧問有限公司出資額33萬元、韓灣企業有限公司出資額100萬元、齊治企業開發有限公司出資額30萬元等情,有臺北市政府103年2月27日府產業商字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第00000000000號函暨所附公司登記資料在卷可佐(見本院卷一第156至164頁),如以公司清算之成本估價,聲請人前開投資價值至少達183萬元,將實質影響本院判斷聲請人有無不能清償之虞及更生方案等情,為確認聲請人上開出資額現值,認有進行鑑定之必要,本院為此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繳納出資額鑑定費14,000元,聲請人於103年8月14日收受上開裁定後,迄未如數預納,有送達證書及本院103年9月25日、10月16日消債事件筆錄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一第297頁、卷二第23頁、第47頁),依首開說明,自應駁回本件更生之聲請。
四、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昌義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1日
書記官丁柔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