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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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2年勞簡上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勞簡上字第3號上訴人 吳天養 訴訟代理人 何永福 律師複代理人 黃文力 律師被上訴人 戴智偉 即 偉誠 漁行訴訟代理人 陳振榮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一0三年三月五日所為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本院前以本件上訴人吳天養、證人 黃洪碧英 涉有教唆偽證及偽證等犯罪嫌疑,經刑事庭審理中,而上開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於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經於103年3月5日裁定命在該事件終結以前停止本件訴訟程序。茲查明該刑事事件業已終結,有原告提出之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103年度上訴字第235號判決為證,且經本院查詢屬實,本院自應依法撤銷停止訴訟程序之裁定。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6條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曾文欣
法官陳婉玉法官黃義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李宗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