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抗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39號抗告人 黃鴻隆 會計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
人兼共同代理人 陳益盛 律師即萬有紙廠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相對人寬達信置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育清 代理人 黃國峰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案由欄中關於「中華民國103年6月26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73號)」之記載,應更正為「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本院司法事務官所為裁定(103年度司拍字第45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裁定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黃一馨
法官謝宜雯法官蔡鎮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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