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消債更字第3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消債更字第303號聲請人 周嫚麗 代理人 詹豐吉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一、預納郵務送達費新台幣(下同)壹仟零貳拾元(按債務人及債權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算)。
二、提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之證明文件。
三、聲請人聲請前2年(即自民國101年9月23日起至103年9月23日止)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如有終止保險契約,應陳報終止日期、領取解約金數額。暨最近5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四、陳報有無雙務契約(含保險契約)尚未履行完畢。
五、陳報有無附條件買賣尚未付清價金。
六、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至少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
㈠財產目錄:土地、建築物最新登記謄本(含他項權利部)、
動產(含名稱、種類、數量)、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集保存摺之「完整全部內頁」影本(須附銀行名稱及帳號、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股票(含公司、營利事業統一編號、主營業所所在地)、保險單(含以本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事業投資或其他資產在內之所有財產,並其性質及所在地;如財產附有擔保權、優先權或其他負擔,應一併表明(如抵押權、質權等),並提出該等權利之設定契約書。
㈡收入數額:自103年5月份迄今之每月薪資袋或薪資明細單(
含本俸、佣金、獎金、津貼等)證明文件、年金、保險給付、租金收入、退休金或退休計畫收支款、政府補助金、分居或離婚贍養費或其他收入款項在內之所有收入款項。及應陳報聲請人有無於何公司行號兼職及每月兼職收入與證明文件。
㈢必要支出數額:聲請前1年之膳食、衣服、教育、交通(住
家至上班處所搭乘公車路別、票段數)、醫療、稅賦開支(含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綜合所得稅申報書)、全民健保、勞保、農保、漁保、公保或其他支出在內之所有必要支出數額。另聲請人主張房屋係租賃之部分,應提出房屋租賃契約及每月支出租金15,000元之證明文件。
㈣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受扶養義務人就該扶養義務應
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義務人關係,暨聲請人自10
3年8月開始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應受扶養人 高振元 、 高振鈞 之101至103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另應提出配偶 高銘聰 之101至103年度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新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七、受扶養義務人高○○、高○○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計算方法。
八、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自己及依法應受其扶養者所必要生活費用之數額及其計算方法。
九、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更生程序及依清算程序所得受償之總額及其計算方法。
十、聲請人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聲請前5年勞保投保資料表。
十一、陳報聲請人有無強制執行或民事訴訟案件現正繫屬法院之中?如有,其繫屬之法院、案號及承辦股別為何?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更生或清算,徵收聲請費1,000元,郵務送達費及法院人員之差旅費不另徵收。但所需費用超過應徵收之聲請費者,其超過部份,依實支數計算徵收之。前項所需費用及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之必要費用,法院得酌定相當金額,定期命聲請人預納之,逾期未預納者,除別有規定外,法院得駁回更生或清算之聲請,此觀同法第6條之規定亦明。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前開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3年11月4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翠琪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3年11月5日
書記官李玉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