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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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179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1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1797號上訴人即原告 蘇宏德 被上訴人即被告 羅培菁 上列當事人間因103年度訴字第1797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73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何悅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1月12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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