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0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061號債權人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債務人扶格貿易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兼法定代理丁○○人債務人丙○○債務人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6月2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原、正本中關於附表利息應補充增列如下附表序號二。
理由
一、按訴訟標的之一部,裁判有脫漏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判決補充之,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三條第一項定有明文。此於非訟事件之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二十條第二項亦定有明定。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有如主文之脫漏情形,應予補充。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吳鴻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中華民國98年6月5日
書記官莊福來┌──┬───┬─────┬──────┬──────┬───────┐│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2│新臺幣│扶格貿易有│自民國九十八│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二點│││633655│限公司,陳│年二月二日起││五五│││元│ 俊吉 , 陳柏 │││││││霖,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