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9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97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被告乙○○上列具保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96年度執字第4856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7年度執聲沒字第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甲○○因被告乙○○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之保證金額新臺幣10,000元,繳納現金保證後,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已經逃匿,經通緝在案,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沒入。爰檢附通緝書、通知具保人之送達證書、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各乙份,並依同法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沒入前開保證金等語。
二、本院經核閱全案卷宗,並以電話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執行科查詢,被告尚未到案,有本院刑事紀錄科公務查詢電話紀錄表可參,認聲請人之聲請於法相符,自應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
1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劉秉鑫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尚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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