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度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1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1月31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102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具保人因受刑人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96執聲字第1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受刑人乙○○前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50,000元,由具保人甲○○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乙○○停止羈押。
二、茲以受刑人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淑琪中華民國97年1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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