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0年重附民字第6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重附民字第六三號
原告丙○○
甲○○戊○○(即 陳朝漢 )被告乙○○
丁○○
己○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訴字第一三三五號偽造文書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二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王炳梁法官李世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魏汝萍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