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1年上訴字第35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判決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五九號A
上訴人即被告甲○○右上訴人因竊盜案件,不服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一年度訴緝字第二號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二月八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九二二二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上訴駁回。
理由按提起上訴,應自判決送達後十日內為之,刑事訴訟法第三百四十九條定有明文,本件上訴人係於九十一年二月二十一日收受原審法院判決之送達,有送達證書可查,其上訴期間屆滿日期為同年三月四日,乃竟遲至同年三月五日始提起上訴,已逾十日期間,揆之上開規定,顯屬違背法律上之程式,應由本院依同法第三百六十七條前段、第三百七十二條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游明仁
法官陳清溪法官蘇重信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法院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九日